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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5-12-10    浏览次数:

    桂林师范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火灾事故,降低火灾风险,保障教学、科研、生产和生活秩序,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单位,驻校内的餐饮、商超、通信、快递等单位(以下简称“其他驻校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各单位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初期火灾是全校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学校单位及师生员工均负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及参与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学校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开展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逃生自救能力

    第二章 消防安全组织与责任

    第五条 校长是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各项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八条 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是学校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对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讨论、决策。

    第九条 保卫处具体负责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定期对校园消防器材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每年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消防系统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做好存档和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备工作。督促各单位做好其管理范围内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并监督指导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并检查相关单位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及管理工作;负责审批校内动火作业;对施工作业进行备案管理。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普及消防知识,组织消防演练,协助二级单位完成消防培训与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逃生自救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九)协助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十)完成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主要责任人,协同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分解到具体岗位,责任分解到具体人,岗位责任人是消防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其他驻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归口管理部门负有日常监管责任。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履行校内动火作业审批程序,对动火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除学校统一配备的消防设备设施外,凡按使用规范要求需另行配置消防设备设施的室内外场所,须按规定配置相应消防设备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并保障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

    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制定灭火与疏散应急预案,并按照既定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并组织开展消防知识与灭火技能的培训及演练。

    )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保卫处消防科备案;

    )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除履行第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学生社区管理部门、各学院(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学院是学生住宿消防安全管理教育的主体责任单位。各学院在学生社区管理部门统筹和保卫处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住宿学生的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二)学生社区管理部门统筹各学院建立学生志愿消防队伍,制定学生社区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学生社区管理部门、各学院(部)负责学生社区日常消防安全工作,检查收缴违电器、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对于学生私接电线、使用明火等消防违规行为,及时教育、制止,避免火灾事故发生;

    (四)学生社区管理部门负责学生社区公共区域防火巡查,遇突发火灾事故等紧急情况时要第一时间报警并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同时通知保卫处,确保社区内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消防重点单位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张贴铭牌公示(房屋用途名称、归口管理单位、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严格实行消防安全管理。重点单位(场所)包括:

    (一)学生宿舍、食堂、教学楼、图书馆、校医务室、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地上、地下停车场等场所

    (三)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单位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场所

    (六)档案室、实验室、计算机房等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场所,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七)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场所)。

    第十四条 在校内开展大型文体活动、集会、赛事、招生就业等活动,主办单位必须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须提前向学校保卫处申报,经保卫处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第十五条 学生宿舍、教室等人员密集场所,严禁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六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使用或管理楼宇(场所)的检查监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资产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公有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强化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检查和隐患排查。

    第十八条 学校在实施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装饰及设施更新等各类建设工程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消防法规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相关要求,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程序。校内各项建设工程,包括其他驻校单位在校内实施的工程项目,其消防设计文件、审查意见、验收结果及相关批复文件,均须及时向学校保卫处备案。

    建设工程在通过消防验收或备案后,由后勤基建处负责整理并完整移交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消防设施竣工图等验收资料。

    第十九条 学校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需进行电、气焊气割明火作业的,经保卫处审核批准,取得动火作业票后方可实施作业,并严格遵守《桂林师范学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学校公车应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安全锤等消防设备设施,主管部门应履行监督、检查、整改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驾驶员安全培训。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一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实施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执行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是否完备

    (四)单位防火检查与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执行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制定与消防演练开展情况;

    (八)其他需检查事项。

    检查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及时签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每月至少开展一次防火检查,详细填写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与安全出口状态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系统、防排烟系统运行状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性;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完好状态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程度;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管理状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室值班及设施运行记录;

    (十一)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检查事项。

    第二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应当实施每日防火巡查,明确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及频次。其他单位可适时组织防火巡查。巡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规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与应急照明完好状态;

    (三)消防设施、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在位完整性

    (四)常闭式防火门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方物品堆放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事项。  

    第二十四条 防火巡查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要及时纠正消防违规行为,妥善处理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理的,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和保卫处。发现初起火灾的,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值班室(0773-3975110),及时扑救,并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水电管理单位必须加强用电管理,定期检查、维护、维修电力设备设施、用电线路和供水管网,确保电力设备设施、用电线路和供水管网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及巡查人员应当责令相关人员改正并监督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消防安全标志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未保持完好有效;

    (二)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妨碍安全疏散或消防车通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四)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常闭式防火门未关闭,防火卷帘下方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六)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或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吸烟、使用明火;

    (七)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保卫处、消防救援机构及公安派出所指出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查并消除。责令限期整改的隐患,责任单位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二十八条 对无法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学校保卫处报告,制定整改方案。

    火灾隐患消除前,责任单位须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可能立即引发火灾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部位,应当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成后,整改情况须经本单位安全责任人或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并报送学校保卫处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各单位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纳入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及消防法律法规;

    (二)学校及各单位、本岗位的火灾风险火灾预防知识与措施;

    (三)相关消防设施性能及灭火器材使用方法;

    (四)火灾报警、初起火灾扑救与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条 下列人员应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志愿消防队成员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法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场所)须加强对用火、用电的管理,对各类实验室存放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实施严格管控,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规程及各岗位安全责任制。

    第三十二条 各类实验室应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预案须包含涉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其中,物理、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及储备情况须向保卫处备案。

    第三十三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依据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预案。演练须提前向保卫处报备,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人员,以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消防经费

    第三十四条 学校消防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确保消防经费投入,满足消防安全工作需要,不断提升消防管理智慧化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消防经费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主要用于校内消防设备设施、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器材,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消防安全工作正常开展。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六条 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各单位年度工作考核绩效考评体系。对未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擅自挪用、损坏或破坏消防设施及器材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对涉事单位的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学校相关规定,按情节轻重予以追责。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十七条 因消防安全事故造成民事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责任;因火灾导致伤亡或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未规定事项,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本规定与国家新颁布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新颁布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授权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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