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学院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快速有效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三条 按照事件的紧迫程度、形成的规模、行为方式和激烈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可能蔓延发展的趋势等因素,各类突发事件分为:I级(特别重大)、II级(重大)、Ⅲ级(较大)、IV级(一般),具体级别划分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分类确定。
第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以人为本、安全优先;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及早处置、有效控制;分工负责、协同联动;依法处置、科学规范;把握主动、正确引导。
第二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保卫处,负责应急管理、处置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学校根据突发事件类型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各类应急处置指挥部在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较大事件(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现场指挥处置。重大(II级)、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由学校主要领导任指挥长,较大事件(Ⅲ级)由分管业务工作的校领导任指挥长。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
(一)决定是否启动相关预案。
(二)负责指挥处置本类突发事件。
(三)分析、研判事件发展态势及风险隐患。
(四)决定信息报送发布的时间、方式、内容以及请求上级指示、援助等事项。
(五)调查事件原因、损失及责任,总结经验教训等。
第七条 为迅速有效应对学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下设若干个专项工作组,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需要开展相应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应急处置工作组,由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在学校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协同各专项工作组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维护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广泛开展安全防范与维护稳定的宣传教育。
(二)负责收集、研判、上报有关信息,掌握师生员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教育疏导工作。
(三)组织处置本单位发生的一般事件(Ⅳ级)。
(四)先期处置较大事件(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
(五)配合处置相关突发事件。
第三章 预防与预警
第九条 学校畅通预防预警诉求渠道,建立“宿舍—班级—学院—学校—政府”五级预警体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解决。
第十条 学校应急处置指挥部各工作组应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方面的储备工作,确保事件发生后应急保障及时到位。加强有关人员应急处置培训,提高师生面对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日常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加强安全监督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及责任人,并限期整改;加强各类突发事件风险隐患评估及日常管理,对已发各类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定期检查、监控,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重大隐患和一些影响大、师生反映强烈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立即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从根本上解决,必要时,立即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做好防范、监控和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配合职能部门落实对重点人员和重点部位的控制措施,注意发现、收集可能危及校园安全稳定的信息,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预防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经常对各单位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检查不合格单位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根据突发事件可能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立即以适宜的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同时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第十四条 发布预警信息后,学校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类分级原则,发布和实施必要的防范性和保护性措施,加强对重点单位、重点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做好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十五条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解除警报,终止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四章 突发性事件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件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处)报告,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相继开展前期处置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根据事件情况第一时间报告相关校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
(一)各单位必须在事件发生后15分钟内向学校电话报告,1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事件,学校要立即上报上级有关部门。根据事态进展,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报告事件信息应客观、真实,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谎报。
(二)报告内容应包含以下事项:
1.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涉及人员、规模、影响范围、信息来源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的反应。
5.事态现状、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事件,按以下步骤处置:
(一)应急启动。事件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进入指挥状态,各工作组快速响应,启动相关预案进行处置。在事件处置过程中,要与上级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二)控制事态。预案启动后,各工作组应立即到位,并保持通讯联络顺畅、快捷,按事件的性质、规模、范围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妥善做好秩序维护、伤员救治、人员疏散及安置等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力争将事件解决在初期阶段。
(三)跟进处置。若事态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应调配其他应急资源参与处置,对可能波及的单位及人员及时进行通报,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当事态进一步扩大,依靠本校应急力量难以实施有效处置时,应及时报告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调动社会应急资源进行处置。
(四)应急结束。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后,适时宣布应急结束。
第十九条 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发布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的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汇集、整理、分析事件产生的舆情,做好媒体沟通工作,最大限度控制事件不良影响。
第五章 突发事件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事件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制定善后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抚和平静师生情绪,必要时组织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事件结束后,相关单位应对事件发生原因、经过、损失等进行评估和总结,总结突发事件以及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教训、制度改进措施,及时开展调查、抚慰、赔付、救助、重建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于在事件的预警、发现、报告、救援等环节中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伤亡的人员或其家属依法给予抚恤。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事件调查结果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迟报、漏报、瞒报、谎报和在处置过程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