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学院
大学生参军入伍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响应国家号召,携笔从戎、献身国防,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学校鼓励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尤其是毕业生积极踊跃应征入伍。
第三条 学校成立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负责学生参军入伍工作。征兵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征兵工作站,征兵工作站设在武装部,具体负责征兵工作。
第四条 各学院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征兵工作组,落实征集任务、明确工作职责、安排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征兵宣传、跟踪教育、学业帮扶、就业创业等工作。
第五条 我校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学校全面保障国家资助和家庭优待政策的落地落实。有关优待具体标准按应征入伍当年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政策执行。
应征入伍的学生应当积极办理保留学籍、退宿、党团组织关系转接、学费补偿或者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等手续。
第六条 应征入伍的在校学生(含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入)学。国家规定不允许复(入)学的情形除外。
第七条 学校给予在广西区内批准入伍的在校非毕业生一次性奖学金2000元、应届毕业生一次性奖学金4000元。如因本人原因被退兵,奖学金须全额退还学校。
保留学籍的新生、往届毕业生和区外入伍的学生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学校放宽退役大学生士兵转专业限制。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入)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九条 学校对退役复(入)学学生实行课程免修。退役复(入)学学生可持相关证件申请免修体育、军事理论、军事技能训练、大学生安全教育等课程,经审批通过后直接获得学分,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成绩均记为优秀(95分)。
第十条 学校对退役复(入)学学生实施评优评奖优待。
复(入)学当年满足无违纪处分、无科目补考、体能测试达标、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及以上等条件,未获评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可享受该学年学校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
各方面表现优秀者可推荐参评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以上奖励不占班级名额。
在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级优秀学生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于广西区内应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完成高职(专科)学业后,享受专升本优待,具体按当年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参军入伍和退役复(入)学的全日制学生。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与上级相关政策、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武装部会同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