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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12-09    浏览次数:


    桂林师范学院校园治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治安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谁主管、谁负责”和“责任追究”的原则,宣传教育师生员工遵纪守法,预防和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校园治安综合治理,维护校园治安秩序,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第三条 学校保卫处是学校治安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协助公安机关查处违反校园治安管理的案件;并负责检查、监督、指导学校各单位治安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各单位是本单位内部治安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主体,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开展法纪与安全教育,排查整治治安隐患,调解本单位内治安纠纷,协助保卫处、公安机关做好治安、刑事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和其他有关人员都应自觉遵纪守法,维护校园治安秩序,凡校园发生各类影响师生正常教学生活的案件事件以及灾害事故等,所在单位领导必须立即赶赴现场,及时报告,保护现场,并协助保卫处和公安机关做好调查、抢救及善后工作。

    第二章  入校来访及交通秩序管理

    第六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人员应服从门卫管理,经门岗查验流程后入校。未经允许的车辆、人员不得进入校园。

    七条 在校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后勤服务人员由本人到所在单位、部门办理信息授权和识别后入校。

    学校公务车辆、教职工机动车辆,商铺、食堂、门面等机动车应通过线上提交车辆信息登记申请,经保卫处审核后录入门禁系统。

    八条 校外来访车辆、人员须经受访单位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线上审批并获得同意后进校。进入校园施工车辆必须由主管单位审批并到保卫处办理报备手续。

    各单位对来访人员入校的必要性进行审核,对信息真实性和车辆在校内行驶安全负责。

    第九条 凡出入校门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外人员借用本校场地进行活动的,须事先经相关单位同意并通知保卫处。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应遵守学校治安管理办法;

    (二)车辆进出校门,必须慢速行驶,学校门卫有权对离校车辆或物品进行必要的检查;

    (三)凡车辆携带大件公共物品出校,必须出具所在单位签发放行证明,凡属学校的教学设备、仪器、建材等,应由该物主管单位签发放行证明,有关单位必须将内容填写清楚;

    (四)未经主管单位许可,不准携带违禁品(如有毒、易燃、易爆、腐蚀及其他有害危险物品等)出入校门;

    (五)严禁携带各种凶器进入学校。校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携带管制范围的枪械、刀具,一经发现,立即没收并移送公安机关。

    (六)对因酗酒等原因在校门口无理取闹或深夜仍在校园内逗留的人员,安保人员有权进行必要的盘问,直至报警。

    第十条 校园行车必须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校园交通指示和标识行驶;严禁无牌、无证及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上路的车辆进入校园。

    第十一条 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限速为5公里/小时,校园内限速2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不得妨碍正常的交通秩序及师生安全出行。掉头、转弯、倒车、通过路口或通过人员密集路段须低速通过或者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安全。

    第十二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一律礼让行人优先通行,工作日学生上下学时间,通行限速限行路段应严格遵守限速限行规定,并服从现场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 校园物流、超市等经营性门面须限定送货时间和卸货地点,在许可时间内、指定经营点卸货,其他时间段禁止入校送货。

    第十四条 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乘电动车、摩托车、燃油助力车。违反规定的,按学校相关学生管理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五条 在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踢球、追逐嬉戏或其他妨碍交通的行为。

    第十六条 车辆入校后须按照有关规定有序停放到指定区域,路面停车位按箭头方向停放,生态停车位车头统一朝外。

    第十七条 新能源电动汽车须在校内设置的专用充电桩车位内充电,禁止私自拖拉电线或接在非专用插座上充电。

    第十八条 保卫处在寒暑期间将定期对校园内长期无人使用的废旧非机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和清理。

    第十九条 两轮电动车必须在校内指定智能充电点充电,对随意私拉电线充电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保卫处将没收电线和充电器,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禁止在楼道内或消防通道等区域停放车辆或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 未经保卫处批准,严禁动用消防设施、设备(火情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教室和办公场所使用大功率电器,办公室、教室、实验(训)室等区域做到人走断电。校园内严禁焚烧物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装修、施工如有涉及更改、遮挡消防或监控设备的,须向保卫处提前报告,在校园公共区域施工须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施工人员必须佩戴工作牌。

    第四章  校园治安秩序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在校园内寻衅滋事,谩骂、侮辱他人、酗酒、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或从事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举行文娱、体育等大型集体活动时,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预案,指派专人维持现场秩序,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报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未经主管单位批准,不得擅自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生宿舍园区、教学区推销或从事其他干扰校园秩序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校园内商户必须服从治安管理,履行安全防范工作职责,并接受保卫处的监督和指导。未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保卫处备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办以营利为目的文娱场所或摆摊设点出售商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阳台外沿、窗户外沿摆放花盆、拖把等杂物和悬挂物,以免发生高空坠物等意外。

    第二十九条 不得在校园内搭建违章建筑或开荒种地。

    第三十条 严禁在校园水系中游泳、钓鱼、网鱼。

    第三十一条 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举行集会、游行、演讲、销售等活动及散发传单或其他宣传品。

    第三十二条 校园内严禁赌博、吸毒、复制和传播非法书刊或电子音像制品,严禁藏匿、买卖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第三十三条 师生员工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在网上发布、转帖各种不良信息。

    第三十四条 禁止翻越围墙或使用欺骗手段进入校园。

    第三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使用弹弓射击,乱扔酒瓶等杂物。

    第三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围墙、建筑物、走廊、通道、黑板、课桌张贴未经学校批准的海报和广告。

    第三十七条 校园内禁止有意制造噪音,干扰教育教学秩序。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携带和饲养宠物。

    第三十九条 严禁破坏、损坏、偷盗校内公共设施、设备、器材或他人财物。

    第五章  违规行为处置

    第四十条 全体师生员工、临时来校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和维护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的师生员工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罚或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违反本办法的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态度恶劣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十一条 对校园内违规停放、违反限速限行规定的机动车,第一次通报所在单位予以批评教育,第二次予以全校通报,第三次将违规车辆列入门禁系统黑名单,本学期内禁止入校。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或不服从工作人员管理的,情节较轻的由学校保卫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应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学生由学生管理部门处理,教职工和其他驻校单位从业人员由学校相关单位处理情节严重应受行政处罚或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破坏、损坏校内公共设施、设备、器材或他人财物的,由学校保卫处通知其所在单位进行调解处理或责令赔偿。

    第四十四条 对在治安综合治理、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中预防措施落实到位或勇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鼓励。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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