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师范学院动火作业管理制度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切实维护各项动火作业严格遵循安全操作规程,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障校内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归口管理和审批权限
(一)在学校范围内开展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以及使用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可能产生火焰、火花、炽热表面的临时性施工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审批后方可作业。
(二)保卫处为我校动火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动火作业的安全审查、现场监护等工作。
(三)火灾风险高或者需要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场所应当实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在火灾高风险区域或在使用营业期间动火作业的必须由申请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同意。
二、动火申请和安全审查
(一)负责组织实施动火作业的部门应当在作业前2个工作日向保卫处提交动火申请,动火申请注明动火作业的具体地点、时间、作业人员和采取的安全措施,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还应当附作业人员《焊接与热切割或建筑焊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二)保卫处接到动火申请后应当进行安全核查,主要核查以下内容:
1.电焊、气焊、气割作业人员人证是否相符,核查特种作业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2.动火作业点10米范围内的可燃物是否清理,无法清理可燃物的是否采取了不燃板材隔挡、防火毯覆盖等安全措施。
3.动火作业部位楼板、地板的孔洞、缝隙、地沟是否已清除可燃物,用不燃板材、防火毯覆盖或填砂等措施隔离。
4.高空动火作业是否采取使用接火盘、防火隔板等防止焊渣飞溅的措施。
5.动火点周围规定距离内是否有易燃易爆化学品储存、装卸、排放、喷涂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危险作业。
6.动火作业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7.动火作业现场是否配备灭火器,现场有消火栓的是否将水枪水带连接做好火灾扑救准备。
8.动火作业人员是否会使用灭火器和消火栓等设施器材。
经审查符合动火作业安全条件的,保卫处应当填写《动火作业票》,按照审批权限经保卫处负责人审批后,向组织动火作业的部门下发《动火作业票》,保卫处应当至少明确1名人员负责该动火作业的现场安全监护。保卫处应当将动火作业相关情况告知消防控制室、微型消防站、校医务室等相关部门和人员。
三、动火作业实施
(一)动火作业前保卫处应当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动火区域的醒目位置张贴动火公告提示火灾风险。
(二)监护人员应当对照《动火作业票》再次现场核实安全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准许实施动火作业。
(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动火作业票》注明的时间、地点作业并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操作规程;监护人员应当全程现场监控,发现违规操作行为或者安全风险的,应当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四)动火作业引发火灾,监护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值班室(0773-3975110)、报告保卫处领导,并会同动火作业人员扑救初起火灾。单位领导接到火警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消防应急预案,组织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
(五)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员和动火作业人员应当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洒水等方式对焊渣、熔珠进行冷却,确认无遗留火种、无火灾风险后方可撤离并告知相关科室和人员。
《动火作业票》应当存入防火档案备查,保卫处应当将动火作业纳入日常防火巡查内容,发现违反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保卫处领导,依据相关规定对责任部门、人员进行惩处。